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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[]() 從整部著作權法的內容看,其實僅在規範兩件事,一是如何保護著作人權利,二是公眾有何「合理使用(fair use)」的機會。著作權法先賦予著作人著作權,但為公益之考量,又以「合理使用」規定,限制著作財產權之行使。 「合理使用」形成的原因,有因為係私人非營利之使用,有基於隱私權之保護,有因為公益之考量,也有促進學術、教育、新聞自由等之因素,甚至也有基於授權成本不敷授權所得的考量。依國際所遵行之伯恩公約第9條第1項所樹立的原則,合理使用必須是
「合理使用」在性質上,並不是利用人積極的權利( rights ),而僅是著作權法在特定情形下,所特別賦予利用人的特權(privileges),如同國會議員的「言論免責權」一般,國會議員的「言論免責權」是為了保障民主殿堂上的質詢,法律上特別賦予國會議員萬一罵到人可以不必負責的「抗辯權」,可不是說國會議員享有可以罵人的「權利」。同理,「合理使用」的法律效果,是為了某些學術、言論、新聞或其他公益考量,讓利用人在一定範圍內,不必經過授權,就可以利用他人的著作,並以法律上明文規定,這些行為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,並不是說利用人享有一項可以利用他人著作的權利,當然也不發生轉讓「合理使用」權利的問題。 真正認識何謂「合理使用」 ![]()
「合理使用」範圍不明確,在各國著作權法中皆如此,但我國之所以會成為眾矢之的,在於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制不足以使著作權人獲得有效的救濟,讓著作權人寧可採取「以刑逼民」的途逕,快速獲得著作權侵害的賠償,造成全民皆罪的恐慌,92 年7月修正著作權法,曾將非營利而且未造成嚴重侵害結果的侵害除罪化,只可惜因為盜版泛濫造成國際經貿談判的壓力,93年9月修正著作權法又改變這項政策,回復舊制。 如何解決「合理使用」爭議 為了解決合理使用範圍不明確的爭議,著作權法第65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,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,可以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,作為是否合理使用判斷之參考。在協議過程中,並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。然而,由於利用人擔心團體協商會縮小合理使用的範圍,著作權人又寧可以刑事訴訟解決合理使用爭議,這項在國外可行的機制,終究無法在國內落實。 「合理使用」之標準既然會隨不同情形而有相異的結果,而「合理使用」抗辯不成功,則會構成著作權侵害。為避免捲入不必要的紛爭,秉持「己所不欲,勿施於人」之立場,應很容易自行檢測是否符合「合理使用」標準。此外,除非有把握構成「合理使用」,否則,利用他人著作前先打一聲招呼,獲得同意,是最保險的作法。 ![]()
註:想對著作權的觀念有更進一步認識者,也歡迎參閱作者的「著作權筆記」
章忠信簡歷:詳知新數位月刊第2期「著作權基本觀念透析」 有著作權問題,請洽service@copyrightnote.org 章忠信與您在Hot mail熱線通話:copyrightnote@hotmail.com 延伸閱讀:知新數位月刊第2~27期 |
關於我自己

- 不是理論家,只是實踐者。
- 累計超過15年的工作經驗,包括10年的設備製造業經驗,超過6年的光電零組件製造業經驗;10年的海外工作經驗,其中至今有5年以上的派駐經驗。 1.專注AOI檢測於10年以上(從光機設計、圖像分析、設備挑選、處理速度) 2.機器學習推論-onnx整合傳統演算法從瑕疵抓取、分析、分類 3.遷移式機器學習模式(工業應用、醫療應用) 4.整合:Python推論引擎、C++運算能力、C#友善介面 彈性使用 5.擅長利用專家模型推進專案,並熟悉使用OpenVINO、TensorRT、ONNXRUNTIME框架進行有效的實作與測試。
2011年9月14日 星期三
[轉載 ]著作權保護與合理使用
http://openepaper.nat.gov.tw/epaper/org_new/28/28_08_06.htm
標籤:
智慧財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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