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累計超過15年的工作經驗,包括10年的設備製造業經驗,超過6年的光電零組件製造業經驗;10年的海外工作經驗,其中至今有5年以上的派駐經驗。 1.專注AOI檢測於10年以上(從光機設計、圖像分析、設備挑選、處理速度) 2.機器學習推論-onnx整合傳統演算法從瑕疵抓取、分析、分類 3.遷移式機器學習模式(工業應用、醫療應用) 4.整合:Python推論引擎、C++運算能力、C#友善介面 彈性使用 5.擅長利用專家模型推進專案,並熟悉使用OpenVINO、TensorRT、ONNXRUNTIME框架進行有效的實作與測試。

2011年9月14日 星期三

[轉載 ]著作權保護與合理使用

http://openepaper.nat.gov.tw/epaper/org_new/28/28_08_06.htm

著作權保護與合理使用 【著作權筆記】網站主持人/章忠信
著作權保護與合理使用 一般人望文生義,一定會認為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,是要保護著作人的權益。不過,從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,可以更進一步的體會,保護著作人的權益,並不是著作權法的唯一目的。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:「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,調和社會公共利益,促進國家文化發展,特制定本法。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。」所以說,著作權法立法的終極目的,是要「促進國家文化發展」,而為了要達到這項目的,必須透過「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」與「調和社會公共利益」為手段。了解著作權法之真諦
 從整部著作權法的內容看,其實僅在規範兩件事,一是如何保護著作人權利,二是公眾有何「合理使用(fair use)」的機會。著作權法先賦予著作人著作權,但為公益之考量,又以「合理使用」規定,限制著作財產權之行使。
 「合理使用」形成的原因,有因為係私人非營利之使用,有基於隱私權之保護,有因為公益之考量,也有促進學術、教育、新聞自由等之因素,甚至也有基於授權成本不敷授權所得的考量。依國際所遵行之伯恩公約第9條第1項所樹立的原則,合理使用必須是

一、「僅限於某些特定之情形下」。
二、「未與著作之通常利用相衝突」。
三、「不致於不合理地損害著作人合法利益」。
所以,合理使用還是必須以法律作有限制的規範,不可以過於廣泛。

 「合理使用」在性質上,並不是利用人積極的權利( rights ),而僅是著作權法在特定情形下,所特別賦予利用人的特權(privileges),如同國會議員的「言論免責權」一般,國會議員的「言論免責權」是為了保障民主殿堂上的質詢,法律上特別賦予國會議員萬一罵到人可以不必負責的「抗辯權」,可不是說國會議員享有可以罵人的「權利」。同理,「合理使用」的法律效果,是為了某些學術、言論、新聞或其他公益考量,讓利用人在一定範圍內,不必經過授權,就可以利用他人的著作,並以法律上明文規定,這些行為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,並不是說利用人享有一項可以利用他人著作的權利,當然也不發生轉讓「合理使用」權利的問題。
真正認識何謂「合理使用」
著作權保護與合理使用 「合理使用」是著作權法制中的「黑洞」,因為法律無法明確規定,使用別人多少著作是「合理使用」,而其認定又常因各種利用情形不同,或隨著科技的發展,隨時會有不同的結論。例如,寫一篇關於畢卡索畫風的論文,利用畢卡索的一幅畫,以作為說明,可以被認為是「合理使用」;反之,利用畢卡索一幅畫中的一小部分,作成領帶銷售,就不能被認為是「合理使用」。又例如,從網路上下載許多篇文章供自行研究,基於資訊流通自由,會被認為是「合理使用」;反之,從網路上下載許多首 MP3音樂檔案供私下欣賞,會嚴重影響 CD之銷售量,而被認為非「合理使用」。著作權法第 65條第2項對於「合理使用」,僅能規定抽象的原則,讓法院於個案作彈性認定,包括:
一、利用之目的及性質,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。
二、著作之性質。
三、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。
四、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。

 「合理使用」範圍不明確,在各國著作權法中皆如此,但我國之所以會成為眾矢之的,在於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制不足以使著作權人獲得有效的救濟,讓著作權人寧可採取「以刑逼民」的途逕,快速獲得著作權侵害的賠償,造成全民皆罪的恐慌,92 年7月修正著作權法,曾將非營利而且未造成嚴重侵害結果的侵害除罪化,只可惜因為盜版泛濫造成國際經貿談判的壓力,93年9月修正著作權法又改變這項政策,回復舊制。
如何解決「合理使用」爭議
 為了解決合理使用範圍不明確的爭議,著作權法第65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,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,可以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,作為是否合理使用判斷之參考。在協議過程中,並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。然而,由於利用人擔心團體協商會縮小合理使用的範圍,著作權人又寧可以刑事訴訟解決合理使用爭議,這項在國外可行的機制,終究無法在國內落實。
 「合理使用」之標準既然會隨不同情形而有相異的結果,而「合理使用」抗辯不成功,則會構成著作權侵害。為避免捲入不必要的紛爭,秉持「己所不欲,勿施於人」之立場,應很容易自行檢測是否符合「合理使用」標準。此外,除非有把握構成「合理使用」,否則,利用他人著作前先打一聲招呼,獲得同意,是最保險的作法。img

註:想對著作權的觀念有更進一步認識者,也歡迎參閱作者的「著作權筆記
章忠信簡歷:詳知新數位月刊第2期「著作權基本觀念透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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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閱讀:知新數位月刊第2~27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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